各省辖市残联:
现将中国残联《关于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过程中残疾评定收费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过程中残疾评定收费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厅函[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2008年12月全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省残联高度重视,分别召开了相关会议,对二代证的核发、残疾评定医生的培训等工作进行了积极部署。有的省市还专门成立了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当地政府或各有关职能部门下发了相关文件。截至目前,已经有近一半的省份启动了二代证核发工作,尚未启动此项工作的省份正在积极筹备中,即将全面推开。
但是,在二代证核发的过程中,个别地区出现了残疾医学评定和像片采集费用偏高等现象,个别县级残联甚至与当地指定的残疾评医院联手抬高残疾评定费用。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残疾人利益,应当尽快纠正,并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情形严重触及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残疾评定收费工作。不得向残疾人证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据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县级残联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残疾评定;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要求申请人前往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评定。评定费用请尽快与当地财政、物价、卫生等部门协商,酌情予以减免,所需费用可参照山东临沂等地的做法,采取当地财政予以补贴等各种方式予以解决;不能减免的,考虑到残疾人经济上整体困难的实际,务必规定绝大部分残疾人能够承受的收费上限。对于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减免。对于像片的采集费用,请各地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或者酌情减免,或者同样规定绝大部分残疾人能够承受的收费上限。
各地在二代证核发过程中,残疾评定标准应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残疾评定工具为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评定工具。中国残联已委托山西省残联复制残疾诊断测评工具,各省可自行与山西省残联联系、订购。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