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启动以来,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规范办证,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进展顺利,在保证残疾人权益、推进残疾人事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残疾人扶助力度的加大,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也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个别地方在残疾人证办理过程中出现了办证工作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残疾人证的权威性,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残联的形象。针对上述问题,河南省残联下发了《关于预防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中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意见》,对规范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河南省残联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现将《关于预防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中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的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的认识。各级残联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是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扶持救助残疾人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关系到政府和残联维护社会公正的形象,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
二、严格把关,保证办证质量。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办证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做好受理、审核、登记、发放、归档、统计等各项工作,坚决杜绝“人情证”、“关系证”以及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等现象,维护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严格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规办证现象。落实工作责任制和领导问责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渎职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各地要对本地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规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等,在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0月9日
关于印发《关于预防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中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残联办〔2013〕53号)
各省辖市残联,省直管试点县(市)残联,郑州铁路局残联:
现将《关于预防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中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9月5日
关于预防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中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唯一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严格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严格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关系到党和政府相关政策的落实,关系到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残疾人扶持力度的加大,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课题,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在办理残疾人证的过程中易发多发,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残联系统渎职案件,严重破坏了残联的形象。各级残联要切实把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杜绝渎职违法违纪行为。
二、严格把关,严格规范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各个环节,严肃查办渎职违法违纪行为
1、残疾人证申请和受理环节
在受理残疾人证的办理申请时,经办人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一律不得无故拒绝、故意刁难或者搭车收费。残疾人按照要求附交照片后,不得再要求残疾人统一采集照片,收取照片采集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证人员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如有不认真核对相关材料、把关不严或是办理人情证的,追究相关办证人员的责任。
2、残疾评定环节
进一步加强残疾评定工作。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评定小组联合评定、签字。办理过程中,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对县级残联理事长及评定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县级残联残疾评定小组名单报省辖市残联备案,其他有初审权限的残联残疾评定小组名单报上一级复审机关备案。
对不易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到县级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进行相关医学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在进行鉴定时必须经过医学手段才能予以残疾评定,不得仅凭主观判断。各级残联要联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对主检医师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将按照管理权限坚决予以责任追究。对多次发生违规评定的定点医院取消该医院鉴定资格。
3、初审环节
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和定点医院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一律予以退回,否则追究县级残联理事长和经办人的责任。
4、审核、批准环节
市级残联对于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予以退回;市级残联办证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规办理“人情证” “关系证”的,一经查实,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残疾等级复评环节
对残疾评定结果有争议的,由省辖市残联指定医疗机构或专家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评医疗机构和有关主检医师必须严格执行残疾鉴定标准,不得擅自违规提高或降低残疾等级,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6、发放、备案环节
坚决杜绝发放残疾人证时向残疾人收取工本费、事务费和其他搭车乱收费的情况。
7、档案、证件管理环节
市、县两级残联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残疾人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如有因档案管理不善,导致工作疏漏的,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县级残联要有专人负责空白残疾人证的保管,详细登记残疾人证的发放、保存、注销、回收等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对回收、污损的证件不得擅自处理,定期上缴省辖市残联登记后统一处理。
省辖市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档案和证件管理工作,每半年一次对所辖县级残联的残疾人证件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清查,对注销废证数异常的的县、市、区,必须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注重预防,努力从源头上遏制渎职违法违纪行为
(一)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残疾人证核发管理防渎职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理事会齐抓共管、纪检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防渎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预防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融入残疾人工作大局。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办证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作风建设,层层签订廉政保证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反渎职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等活动,促进办证工作人员牢固树立预防渎职理念,增强法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