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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省残联联合举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
来源:省残联     发表时间:2012-09-24

省人大、省残联联合举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

 

        9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残联联合在郑州举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通报对残疾人在康复、受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的权益作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河南已经从立法层面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促进保障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今年7月27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已正式公布实施。《决定》指出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是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责任;阐述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责任。

        《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体系,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扶贫、文体等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原则,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用于专项助残的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决定》要求开展残疾预防与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减少残疾的发生,降低残疾造成的伤害。

        加强残疾人预防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项重大任务,康复和医疗是残疾人适应、回归社会生活的基础。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残疾预防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同时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实施六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

        各省辖市至少建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县(市)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补助寄宿生活等费用;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形式,保障其完成学业。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等优惠措施。

        《决定》要求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建设无障碍环境。要求完善对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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