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平顶山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康复、养护、生活的基本条件,提高重度残疾人的居家生活质量,近日,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平顶山市民政局、平顶山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发放居家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需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一、年龄在16-59周岁,具有平顶山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二、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三、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来源;四、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另:“三孤”、“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等类人员中由政府资助但独自生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也可视具体情况列为补贴对象。
居家安养护理补贴和居家照料服务补贴标准为城市户口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补贴50元。用于补贴残疾人居家生活、康复医疗、日常护理等方面的费用。家庭不具备照料能力的残疾人,以购买服务方式,用于从社区家政服务公司、康复医疗机构等服务机构和个人购买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残疾人提供家庭护理、卫生清洁、医疗保健、心理疏导等。
平顶山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将为1万人次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为贫困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只是我市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一个环节,随着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市残疾人托养机构也将渐次设立,届时,全市的重度残疾人托养需求将得到更大程度地满足。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平残联〔2012〕92号)
各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平顶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平顶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康复、养护、生活的基本条件,提高重度残疾人的居家生活质量,稳步推进我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发〔2010〕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11〕10号)、《平顶山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平政〔2012〕10号)文件精神,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保障其得到“人性化”照料,减轻家庭供养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满足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基本需求,提高托养服务水平。
二、任务目标
通过对家庭贫困的重度残疾人发放居家托养补贴,提供托养服务,改善其居家安养、居家照料服务条件,减轻其家庭供养人的经济负担,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生活信心,提升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家庭、社区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疏导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体系。
三、组织机构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工作机构,市残联负责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相关制度建立、业务指导、评估考核,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服务内容
居家托养补贴是指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或服务机构(个人)发放的居家安养护理补贴或居家照料服务补贴。
(一)资助对象
补贴对象需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
1、年龄在16-59周岁,具有平顶山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
2、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来源;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另:“三孤”、“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等类人员中由政府资助但独自生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也可视具体情况列为补贴对象。
(二)资金用途
居家托养补贴包括居家安养护理补贴和居家照料服务补贴。由乡(镇、街道)残联根据受助对象个人愿望和实际情况确定发放形式。
1、居家安养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家庭照料条件,适宜居家安养的残疾人家庭。用于补贴残疾人居家生活、康复医疗、日常护理等方面的费用。
2、居家照料服务补贴发放对象为:残疾人组织或村(社区)以购买服务方式为家庭不具备照料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务而确定的个人或社区家政服务公司、康复医疗机构等,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残疾人提供家庭护理、卫生清洁、医疗保健、心理疏导等服务。各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要为符合资助条件、适宜居家安养但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组织提供居家照料服务,购买服务对象应就近、优先选择购买具有服务能力的轻度、无业、失业残疾人或以残疾人员工为主的服务机构(公司)的服务。
(三)资助标准
居家安养护理补贴和居家照料服务补贴标准均为城市户口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补贴50元,其中城市5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城区)市级承担50%,区级承担50%;1市3县(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叶县)市级承担40%,县级承担60%。汝州市、郏县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政策。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对象,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平顶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
2、村(社区)依据本方案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议后,在《平顶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3、乡(镇、街道)残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7天,做到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三公开。
4、各级残联接到对申请享受居家托养服务对象的异议和投诉后,由县(市、区)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5、公示7天无异议后,乡(镇、街道)残联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最后审批确定发放对象,在审批表内填写审核意见后,报送市残联。
上报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各1式3份,市、县、乡各留1份):
1、申请人《平顶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户籍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复印件、低保证或乡(镇、街道)盖章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2、《平顶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资助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
3、公示照片和乡(镇、街道)残联盖章的书面说明。
(五)动态管理
各乡(镇、街道)残联要对资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要通过村(社区)对资助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资助对象,从次月起停发居家托养补贴。
补助对象出现下列之一情形的,各乡(镇、街道)残联应书面上报至县(市、区)残联取消补贴发放资格:
1、补助对象的户口迁出我市。
2、补助对象已亡故。
3、补助对象经各种康复措施后残疾程度减轻,生活自理能力恢复,达不到规定残疾程度标准。
4、补助对象家庭违背约定未尽到护理责任。
5、补助对象家庭脱贫。
6、补助对象转为政府集中供养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半年审批一次,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款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审批确定的资助方案按时足额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残联,各县(市、区)残联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代发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给每一户资助对象或居家照料服务机构。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各县(市、区)残联要及时将分户划拨资金的凭据上报市残联供存档备查。
(三)乡(镇、街道)残联要与确定的居家托养补贴发放对象家庭和居家照料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平顶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责任协议书》,明确其职责。
(四)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五)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来源:平顶山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