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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残疾人联合会     发表时间:2010-02-09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7〕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困难居民范围,及时报送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城市,要按照《指导意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要求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界定,要根据《指导意见》的原则规定,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界定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准确地掌握困难居民的人数、构成等情况,为帮助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准备工作。2007年,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和财政厅(局),于10月30日前将汇总审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分未成年人数和成年人数)、困难人群补助标准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报送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所报数据应与经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计的有关数据一致。从2008年起,各地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报送有关情况。


  二、科学制定补助标准,规范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2007年,在对试点城市参保居民普遍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困难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合理地制定对困难居民的具体补助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补助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的资金,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医疗救助”项下,并通过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及时划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审定后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城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人数和中央补助标准核定,通过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转移支付下达。


  三、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城市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各地要抓住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契机,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要同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对困难居民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给予救助。此外,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帮困互助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帮助困难居民缓解医疗难问题。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管理服务衔接,探索建立适合困难居民特点的申请审批程序,协同做好困难参保人员身份认定、组织参保和信息采集等服务工作,改进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方式和费用结算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困难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四、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作用,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各地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受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积极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家庭调查、信息登记、组织参保等方面的工作。要结合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工作,建立居民参与医疗保险监督的机制,定期把本社区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情况纳入居务公开范围,接受居民监督。要定期组织居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并把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上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优化信息管理,逐步建立信息共享、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工作平台。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帮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直接关系城镇困难居民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地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帮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并做好城镇困难居民核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做好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参保补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统筹考虑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督促落实。试点工作进展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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