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资助贫困残疾人大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工委:
现将《平顶山市资助贫困残疾人大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九日
平顶山市资助贫困残疾人大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办法(试行)
为激励残疾人自强不息、奋发进取,保障家庭贫困的残疾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平顶山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严格手续、规范管理、重点扶持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和奖励对象
(一)普通高等院校在校贫困残疾人学生(含硕士、博士生)。
(二)当年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二本以上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
(三)当年考取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的残疾人大学生。
二、资助和奖励条件
(一)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
1、平顶山市常住户口;
2、本人或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享受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
(二)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
1、平顶山市常住户口;
2、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人大学生。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资助在校贫困残疾人大学生的标准为:
1、大学专科院校在校生,每人每年1000元。
2、大学本科以上院校在校生,每人每年2000元。
(注:以上资助对象不包括当年的应届毕业生)
(二)对当年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二本以上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实行一次性资助,标准为:每人2000元;
(三)对当年考取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的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
1、考取大学专科院校,每人奖励1000元;
2、考取大学本科院校,每人奖励2000元;
3、考取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3000元;
4、考取博士生,每人奖励5000元。
(注:资助与奖励在同一申请年度内只可申请一项)
四、资助和奖励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需在每学年开学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父母一方的残疾人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残联填写《平顶山市资助残疾人大学生、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残联填写《平顶山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各县(市、区)残联对资助贫困残疾人大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和奖励残疾人大学生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残联教就部复审。
(四)市残联对审查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对象,发放资助、奖励金并建档立卡。
五、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资助及奖励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也可通过建立助学基金、接受社会募捐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二)资助和奖励残疾人大学生资金,必须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
(三)资助和奖励残疾人大学生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平顶山市残疾人大学生资助、奖励申请表
2、平顶山市贫困残疾人子女大学生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