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保障伤残退役军人权益
来源:河南省残联 发表时间:2020-12-10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保障法》),该法重视对伤残退役军人权益的保障。
《退役军人保障法》保障伤残退役军人妥善安置。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退役军人保障法》保障伤残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第四十条规定“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保障法》重点保障伤残退役军人的抚恤优待。第五十二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第五十六条规定“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来源:中国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