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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是如何产生和构成的?职权是什么?
来源:河南省残联     发表时间:2016-12-27

    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是由本类别残疾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可设名誉主席,由本类别协会委员会聘请。

    委员会会议由本类别协会主席召集,委员会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召开。

    委员会是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⑴ 执行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 聘请名誉主席;

    ⑶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⑷ 向残联主席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⑸ 筹备召开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

    ⑹ 向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⑺ 向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⑻ 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⑼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⑽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⑾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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